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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及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其住处本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因家庭矛盾与其儿媳妇被害人吴某发生纠纷,并打伤被害人吴某右耳。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该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伤害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慧琴

审判员毛文娟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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