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男,2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民商事务咨询代理工作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付某某,男,29岁,汉族。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公司),被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被上诉人市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