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漯河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男,2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民商事务咨询代理工作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付某某,男,29岁,汉族。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公司),被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被上诉人市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