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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唐某唐某与史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

原告唐某

原告唐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史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阮某、唐某、唐某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史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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