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
委托代理人陆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曹x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与被告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樊x负担。
审判长顾硕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