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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因本案于201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彭某及王某、屈某、熊某、蒋某、彭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由许某(在逃)开设的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治病为名,谎称有专家坐诊、有秘方药等,以药费为幌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彭某在本市华山医院等各大医院门口搭识被害人,谎称某公司有专家坐诊、有秘方药、能治好病,将被害人骗至某公司“看病”,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7000余元。

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出具的医生意见,普陀区中心医院初步检验报告,档案机读材料,行政执法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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