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广丰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村X栋X房,暂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中旬至201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了偿还赌债对被害人范某某称:其已承揽到防城港市港口区彩虹桥绿化带工程项目,两人可合伙投资该项工程,骗取范某某的信任,范某某先后交给余某某现金人民币33万元。余某某骗到钱后,用于赌博或还债挥霍一空。
二、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了偿还赌债骗被害人林某说自己有能力通过关系搞得港口区X路的6亩土地,并有意将其中的一亩转让给林某,只要交付人民币15万元就可以得到地。林某信以为真,先后两次共交付给余某某人民币15万元作为购地款。为了稳住林某,余某某于2009年底伪造了使用人为“余某”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复印件给林某。余某某骗到钱后,用于赌博或日常开销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某、林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林某提供的书证、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证明、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证明,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旭芳
审判员李果
代理审判员王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