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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相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郑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原告住某路X弄X号X室(原告是该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是某路X弄X号X室的产权人。被告擅自将天井围墙加高加顶,影响某筑外观,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本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搭某的阳光棚,恢复原状。

被告郑某辩称:原、被告是上下邻居,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也一直与原告沟通,被告愿意为原告安装防盗设施。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二、照片二张,证明被告在天井内安装全封闭防盗栅栏的状况;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在天井内搭某阳光棚,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后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于2009年购买(略)房屋,现为房屋产权人之一,原、被告系上下邻居。被告购房后,未经申请批准、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在天井内安装不锈钢全封闭防盗栅栏,上面覆盖部分阳光板,防盗栅栏顶部与原告阳台垂直距离约1.4米,被告上述行为,引起原告的不满,原告向当地物业公司反映,上海普陀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在天井内搭某阳光棚,要求被告予以整改。由于被告不自觉整改,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审理中,被告同意在一个半月内拆除,但原告认为时间太长,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或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违法搭某某筑物、构筑物。被告擅自在天井内安装全封闭防盗栅栏,而该设施距离原告阳台较近,易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原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设施,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安装的全封闭防盗栅栏拆除,排除妨碍,消除隐患。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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