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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住日本国,住址不明。

原告章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在日本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同年9月12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章X诉称,原告于1996年9月赴日本国。原、被告于1997年2月在日本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19日在日本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年龄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虽同居一室,但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04年9月因病住院手术,出院后身体极度虚弱。同年11月,原告回到上海至今。之后,被告未曾到上海探望原告,原告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19日在日本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4年11月27日回上海至今。之后双方无任何联系。原告曾于2006年12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上述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X日领证字第X号书面证明、原告的护照复印件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自原告于2004年11月回上海后,双方分别生活在两个国家,缺乏感情交流,又互不尽夫妻义务,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巳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予。因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双方财产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章X与被告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章X在十五日内,被告XX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施建国

代理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孙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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