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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XX搪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欠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x.69元。2008年8月15日,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知被告,该款划归原告。被告另欠原告加工费x.31元,以上合计x元,被告于2010年2月20日,在《债权合并对帐单》上盖章确认。但至今分文未付,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债务人民币x元。

被告上海XX搪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搪瓷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债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于2010年5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余款4619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9元,减半收取225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共计3879.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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