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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丁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又名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丁某某(又名丁某斌),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5日夜,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在焦作将出租车司机张XX骗至辉县X镇后,使用电击棒对张XX殴打,抢得现金300元及港利通x手机、小灵通各1部。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12元,案发后被追退被害人。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丁某某辩称,没有用电击棒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夜,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在焦作将出租车司机张XX骗至辉县X镇后,被告人丁某某、邓某某伙同赵某某对被害人张国胜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用被告人邓某某携带的电击棒击打张XX,抢得现金300元及港利通x手机、小灵通各1部。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12元,案发后被追退被害人。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被抢港利通手机价值612元;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抢港利通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略)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4、领到条,证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5、登记本信息,证明2009年4月26日赵某卖到该处一部港利通手机;6、证人赵某某证言,2009年过了正月十六,邓某某跟我们说想抢出租车司机,我们到了焦作的地界,王五庄的那个人截了一辆焦作的雪铁龙出租车,到了薄壁趁出租车司机调头的时候,他们两个将出租车司机拽下车,邓某某不知从哪里弄来个电棒,王五庄的那个人开始电司机,邓某某还拿走了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我们将手机90元卖到新乡火车站附近收二手机的地方;7、证人付XX证言,大概两三个月前我收了一部港利通手机;8、被害人张XX陈述,2009年4月25日晚上2点多,两个客人上了我的车,他们说到了辉县以后再补我钱,到了老辉薄路X路口,坐在副驾驶的人让我停车,后排两个人下了车以后,我准备调车头,让他们将门关住,正说话期间,其中一个人拉开了我的车门,和下车另一个人每人拿块石头朝我头上每人砸了一下,我下车跟他们两个人打,副驾驶坐的那个人也下了车,三个人将我按在地上,其中一个人拿着电警棒电了我两下,他们将我的钱和手机拿走;9、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我们三个人一起上了焦作的出租车,让车到薄壁白云寺的路上,丁某某将司机从车上拽下来,我们三个人就打他,丁某某拿电击棒击司机了,我把手机抢过来,又让司机把身上的300元钱拿出来,手机卖到新乡火车站收购手机店了;10、被告人丁某某公安机关供述,邓某某提议到焦作租个出租车抢劫点钱,我们都同意了,到白云寺的路上,我们把他按翻,我用小电棒捣他,邓某某到车上把手机等拿到走,把出租机钥匙拨下,我们几个跑了。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丁某布丙辩称,没有用电击棒打被害人。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与同案犯赵某某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了,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中丁某某用邓某某携带的电击棒击打被害人的客观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X号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翔升

审判员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王道宾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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