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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反诉被告),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马超锋,上蔡某司法局蔡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冯某某(反诉原告),男,42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超锋、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在蔡某集南头经营一建材门市。被告于2007年建房时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共计欠原告款3734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绝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734元及利息。

被告冯某某辩称:被告建房购买的全是原告的水泥,欠款数额对,不给原告货款是因为原告出售的水泥不合格。

并提起反诉称:2007年被告建房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后,在内粉刷、室内地坪及外墙裙粉刷中出现质量问题。用手就能将水泥抠掉,甚至自行脱落。已施工的建筑面积几乎全部脱落。给被告造成x元的损失(其中内粉刷工料7000元,室内地坪及外墙裙工料4100元)。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处理,原告一直未作处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x元或由原告进行翻修。反诉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陈某某针对反诉辩称:被告反诉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房屋质量是因水泥造成的,要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冯某某在自己建房期间,购买原告陈某某水泥、涂料、钢材、地板砖等建筑材料,计款5102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购货单据14份。除被告付款1000元及退回货物价值368元外,余欠货款373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原告水泥质量存在问题未付。酿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意见、购货单据14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尚欠货款3734元,事实清楚,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双方约定有利息的证据,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交的4张照片能够说明其所建房屋的墙体、地坪出现了问题,但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问题的发生是因原告出售的水泥所致。本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3734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冯某某给付3734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冯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某承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费77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宗

审判员魏战士

人民陪审员葛全伟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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