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
被告陶XX。
原告彭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1984年1月登记结婚,1985年1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别取名彭S、彭F。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脾气暴躁,难以和睦相处,且多次扔下孩子离家出走,使原告得不到一点家庭的温暖。无奈之下,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陶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是好的,原告要求离婚完全是因为两人的误解所致,另外女儿患有精神病,需要原告对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患病女儿无人照顾,将会发生家庭悲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自主婚姻,于198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彭S、彭F。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指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有过激行为,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告两人感情很好,是因为原告对其的误解才要求离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情绪异常激动,要求原告共同承担抚养、照顾女儿的责任,否则将引起家庭悲剧。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另,原、被告均确认其女儿彭S有精神疾患,尚需要父母的抚养、照顾。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告虽两次起诉离婚,被告则希望双方和好,共同照顾患病的女儿,对此,原告也应多为家庭及家庭成员等着想,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只要原、被告都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相互信任和宽容,遇事多点沟通和交流,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XX要求与被告陶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