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9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为其同乡王中秋(另案处理)销售其生产的假农药。2010年4月份初,被告人何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黑庄农化市场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假冒的农药百泰(唑醚X代森联)10件、康宽(氯虫苯甲酰胺)1件。
2010年4月22日,在接到刘××的订货电话并向王中秋确认有货后,被告人何某某租用辆面包车并叫上同乡李某某先后在107国道杨槐村周年中州宾馆附近拉上桥栏生产的假冒农药盖草能(高效氟吡甲禾灵)10件、在杨槐村王中秋仓库内来上假冒农药百泰(唑醚X代森联)26件、在大河市场门口拉上王中秋送来的假冒农药康宽(氯虫苯甲酰胺)10件,行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路交叉口与刘××见面准备以人民币5.52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时,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经查,盖草能(高效氟吡甲禾灵)包装上包含“盖草能”
“陶氏益农”、“x”3种注册商标;百泰(唑醚X代森联)包装上包含“百泰”、“x”2种注册商标;康宽(氯虫苯甲酰胺)包装上包含杜邦、x种商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刘××、盛××、毛××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赃款赃物清单、统计报告、出库单、产品宣传单、巴斯夫“百泰”农药、陶氏益农公司“盖草能”农药、杜邦公司“康宽”农药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相关注册商标证、辨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电动车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何某某的销售金额为6.5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5.52万元,均系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公
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行为积极,均系主犯。且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犯本罪,尚不足以对其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常菲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麻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