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公证处(2002)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牛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华县X镇X路X路南一间门面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