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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乙,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肖某,男。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肖某于2011年8月22日前偿还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权利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某于2011年9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肖某于当日一次性偿还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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