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无子女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12日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当庭证词、本院调查被告父亲笔录、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应当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尹某某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