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医药公司,住所地鲁山县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医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2001)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县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3)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3)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新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