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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山县医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医药公司,住所地鲁山县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医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2001)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县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3)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3)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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