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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某甲、庞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永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庞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庞某乙,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某甲、庞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某甲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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