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特别授权),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黎边路北。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特别授权),男,汉族,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阳光洁具行业主。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阳光洁具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陆刚(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林某某专利侵权一案,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依法作出了(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16-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湘高法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卫浴挂件(双层)”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专利号为(略).7。200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林某某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阳光洁具行销售的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固牌”不锈钢6502卫浴配件(置物架)产品侵犯了原告的(略).7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各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林某某尊重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略).7外观设计专利,并承诺不再制造、销售、展出与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略).7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二、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林某某于2007年3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补偿金3万元。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此款后,放弃追究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林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前因侵犯(略).7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为创卫浴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应承担的部分。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审判员尹承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