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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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33年。因涉嫌强奸犯罪,2009年2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与精神病患者张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张XX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与她发生性关系属实,就一次,但我给她10元钱,我认为不是强奸。

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是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1、被告人李某某年近80岁的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动机,客观上更没有实施强奸的犯罪手段;2、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邻居李XX的引见并说明发生性关系的嫖资10元,而且张XX得到10元;3、被告人李某某根本不知道被害人张XX是痴呆人;4、本案被害人被强奸无任何重要物证证明。故此,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与精神病患者张XX发生性关系。经平顶山豫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X陈述:前几天,俺村的李某功他爸李XX去俺家把我带到他家,找了几个男的玩我,后来又把我带到李XX家西边邻居家又找人玩我了(发生性行为),一共有六个人玩我了(发生性行为),我只知道李某功的父亲,其他的人我不知道。(他们六个人都在哪儿和你玩了):在李某功家,和李某功家西边的邻居家。(都是怎么玩你的):都是把我的裤子脱了,躺在床上,一个人一个人的玩我,都弄到我里边了,然后用纸擦了擦,裤头我洗了,还洗了一次澡。

……我去过李XX家,以前我和申XX去过他家,我去过李某某家两次,我先到李XX家,后来李XX领着我去的李某某家,我第一次去李某某家,就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了。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做错事是我玩申XX的妻子了,我说的玩指的是与申XX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申XX是小吕乡X村人,申XX他妻子叫啥我也不知道,我与申XX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比李XX与申XX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玩)早五天,是俺东院(邻居)老头把申XX的妻子喊到俺家。我与申XX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在我家北屋东套间东南角的床上,床上铺了个单子,是今天晚上拿来的那个红色带方格花纹的单子,

2008年农历七月十五(比李XX玩申XX妻子早五天)的一个晌午头,俺东边的隔墙邻居李XX来到俺家堂屋里喊我说:俺家有个女的你玩玩,我说:中啊。说完李XX走了,后李XX就领着一个女的来俺家了,他们没说啥,那个女的过来就去东耳屋里,李XX坐在堂屋里,接着我就进东套间,我到了东套间时,她(申XX的妻子)躺在床上,我站在床边,我把我的裤子脱下,我把我的那个东西,插进申XX妻子那里面玩,就是我把我的生殖器插进申XX妻子的阴道里面,是她(申XX的妻子)自己脱的裤子,我只给她了十元钱,我与申XX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只有李XX我们三个在场。

……在2008年农历七月份的一天中午,李XX来到我家对我说他家有个女的让我玩玩(发生性关系)。我说:中啊。后来李XX就领着那个精神有点不正常的女人来到我家。李XX并对我说玩玩(发生性关系)十元钱,那个精神有点不正常的女人(申XX的妻子)就到我家东套间里,接着我也到东套间,那个女人(申XX的妻子)躺在床上,我站在床边就和那个女人(申XX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申XX的妻子精神怎么样,和常人是否一样):有点傻,有点不正常,和正常人有点不一样,我把十元钱给申XX的妻子了。

……那个女的先脱掉自己的裤子,躺在床沿上,我也把自己的裤子退掉,我站在地上,我拿着自己的阴茎插进到那个妇女的阴道里,时间不长我可射精了,精液射进了那个女的阴道里,射精后我可提上裤子,那个妇女也提上裤子,我给了那个女的10元钱,之后那个女的可离开了。(当时你们擦了没有):当时我们双方都擦了,事后我就把擦拭用过的纸扔掉了,当时就已经无法找回了。我和那个妇女的上衣没有脱。

……张某是小吕乡X村的,马谦下边邱堂自然村的,因为申XX他姐家是俺村的,住的都不远,挨着里,申XX、张某他俩口肯去他姐家,所以以前见过,……以前张某去李XX家玩,李XX家没有电视,俺家有一个电视,李XX领着她去俺家看过几次电视,……我看她(张某)跟平常人不一样,神经不老正常,说话不多,说话有点不着调,不照号,她(张某)看上去傻傻的,去俺村玩,村上的人都说她有精神病。(你知道张某有精神病,为啥还和张某发生性关系):老婆死五、六年了,那一天李XX领着她过去了,我认为她有精神病,玩玩也没有事,就在俺家弄了这一回,就这一回。

3、证人申XX证言:2008年8月24日那天上午我去李XX家玩哩,我从李XX家出来,去郏县李某,走到前营时见到郏县一个人,他说走去买烟去,我说走,走到前营供销社的时候,我听到张发娃对高于生说:经常去你家的女人在那,我再找几个人去玩玩她,高于生说:她没有在这。张发娃就走了,高于生就对我说:前两天有两人在李XX家玩你妻子,我听高于生说后就骑着自行车回家,到家后我就问我妻子张某(我妻子有精神病),前两天的事,我妻子说:2008年8月20日左右咱村的李XX去到咱家,说给你找几个男的,给你些钱,然后我就骂李XX,当天没去,第二回李XX又去了,我就跟着李XX去到他家。李XX就找了李某欠还有郭庄的他们三个人,李XX把我的衣服脱了,只脱了裤子,躺在床上,脸朝上。李XX就开始玩我(发生性行为)接着李某欠和郭庄的那个人就也玩我(发生性行为),玩了之后,郭庄的那个人给了我五元钱,之后李XX就把我领到李XX家西边邻居家,李XX家西邻居家那个男的玩了我之后(发生性行为)又找了两个人玩我。玩了之后我就回家了”。以上是我妻子给我说的,也说的不太清,因为我妻子有精神病说不太清。我妻子给我说了之后,到25日那天早上我带着我妻子去到李某某家。到他家我就问李某某:“都谁玩我妻子了”。李某某说:有李XX。说了之后,我问李某某是经公还是经私。李某某说:经私吧,然后我和李某某,俺妻子就一起来到李XX家。见到李XX的儿子李某功。李某功说:让他们一个人拿二千块钱一共一万私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在2008年8月24日那天下午我去到李XX家。问李XX都谁玩我妻子了。李XX说:有李某欠,还有郭庄的那个人。(都谁玩你妻子了):有李XX、李某某、李某欠、李XX、还有郭庄的那个人,可能也有张发娃。他们这是强奸,因为我妻子有精神病。在2008年5月28日那天李某某说:给我三百元钱,我没有要。

……同村村民都叫徐牵叫李某欠和罗锅欠,他户籍名字是啥,我也不知道,……我也只是听李某某村X村民说他叫李某某也叫李某晨,李某某与李某晨是一个人,具体户籍登记他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清楚,……我妻子叫张某,我也不知道的户籍在哪,我只知道她娘家是舞阳市北午渡火庄军庄的。

……张某从面部表情一看,就能看得出来,表现痴呆,面部表情不正常,衣着不整。再者有时说话不照路,前言不搭后语。性情不正常。与我们平常人不一样,是十足的精神病。(补充卷1-4)我发现张某内裤上有血迹,当时也没在意,俺妻子张某把她裤头扔到床头的地上了,过了两天后,俺妻子把裤头洗了。

4、证人李XX证言:……在2008年8月份,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在俺家徐牵和一个襄城县郭庄的我们三个人正在我家说话,申XX的妻子抱着一个小孩来到我家,进到屋里,申XX的妻子说:找个人玩玩,当时徐牵和郭庄的那个男的都在,我就说:怎么不中啊,这不是刚好有两个人在这里,然后徐牵就和申XX的妻子就到俺家东里间我睡的床上,当时徐牵把申XX的妻子裤子脱了,申XX的妻子头朝里脸朝上躺在床帮上,徐牵也把裤子脱了站在床前,就和申XX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襄城县郭庄的那个男的用同样的方法也和申XX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徐牵和襄城县郭庄的那个人和申XX妻子玩了之后,申XX的妻子对我说让我玩,我说:我玩不成了。玩了之后,他们三个人都走了。申XX的妻子在我家之后又去了李某某家,具体那天我记不清了。申XX的妻子是个“八成”、“半憨子”,襄城县郭庄的那个男的叫自高,姓什么我不知道。

……当时申XX的妻子自己把自己的裤子脱了,然后脸朝上,头朝里,躺在床帮上,我上次没有说对,是申XX的妻子自己把衣服脱了,只脱了裤子。……我也没有看到徐牵和自高给申XX妻子钱,我是在徐牵和自高玩了之后(发生性关系之后)听他们俩个人说:一个人给申XX的妻子10元钱,我看着她(申XX妻子)不精细,第二天申XX的妻子又来到我家,我不让她来我家,把她赶走了,申XX的妻子就到我家西边邻居家李某某家。我也没有过去(去李某某)也不知道谁在李某某家。

5、证人高XX证言:去年的八月份我与申XX在俺前营村见过面,我还对申XX说:你招呼(注意)您媳妇,有人想给她“玩”,就是发生性关系,我是听村上风言风语说有人想玩申XX的媳妇,我与申XX见面的那一天,我还听村上的风言风语:有人要找申XX的妻子玩,至于以前有人玩没玩,我也不太清楚,我是听村上人说的,具体是谁说的,我也不知道。

6、证人李XX证言:距现在有十几天的时间了,当天中午已经吃了中午饭,我正在我家里和别人打牌,李某某到我家里找我,说叫我到他家里有点事,之后李某某就回家了。我找了个人替我打牌,看去李某某家啥事。一去到李某某家里,我见有一个妇女抱着一个小孩正在李某某家里吃瓜,李某某对我说叫我跟那个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原话我回忆不上来了),说完之后可走了,我一看那个妇女浑身很脏,怀里抱的小孩很瘦,那个妇女精神有点不正常,再加上我本人也没有性欲望,我就随手从口袋里掏出来5元钱交给那个妇女,我还说:别这样了,给你5元钱回家去吧,之后我可离开李某某家了。我没有与这个妇女发生两性关系,绝对没有,再者我已经阳萎多年了。

7、证人代XX、杨XX、代XX均证明:申XX妻子张某是不精细、半傻子、是不正常人。

8、平顶山豫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证明张X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9、禹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床单,内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里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建国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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