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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吴某某船舶改建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商初字第009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康某某,男,汉族,41岁,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林家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海南琼海正拓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办收取计1263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骆志鹏

法官助理吴某武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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