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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季某、沈某与陈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原告季某

原告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季某、沈某与被告陈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季某、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某,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季某、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沈某、季某、沈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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