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原告季某
原告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季某、沈某与被告陈某、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季某、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某,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季某、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沈某、季某、沈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