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朱世静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