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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朱世静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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