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常熟市X巷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常熟市杨李某赵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权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浏岛会议中心东侧(原唐行果园)。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纸板,至2009年5月3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x.73元,原告因催付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价款人民币x.7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权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常熟市X巷彩印包装厂价款人民币x.73元,给付日期如下:2010年5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1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5700.73元
二、若被告就上述第一款有任何一期逾期给付的,原告有权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692.52元,减半收取846.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