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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熟市某彩印包装厂诉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常熟市X巷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常熟市杨李某赵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权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浏岛会议中心东侧(原唐行果园)。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纸板,至2009年5月3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x.73元,原告因催付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价款人民币x.7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权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常熟市X巷彩印包装厂价款人民币x.73元,给付日期如下:2010年5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1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5700.73元

二、若被告就上述第一款有任何一期逾期给付的,原告有权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692.52元,减半收取846.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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