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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环亚国际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良,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确认于2010年5月25日前向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5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4.6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17.3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17.32元,由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负担,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应于2010年5月25日之前一并向原告上海远洋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1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张彦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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