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某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严峗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