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大道包装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初,被告向原告购买EPS八孔板价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2009年10月原告以律师函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于同年10月28日向原告提供了还款计划要求分期付款。嗣后被告支付x元,余款x元拖欠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价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被告给原告介绍了客户,原告口头承诺要送一批货给被告,但一直没有履行该承诺,所以被告拖欠至今。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大道包装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51.77元,减半收取175.89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