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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嘉定区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略)房屋归原告王某甲、金某所有(王某甲享有三分之二产权、金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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