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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张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新婚不到一年,被告三次动手打原告,原告为了维持家庭原谅了被告。但自此以后,被告经常晚上不回家,生活开销也不给家里,日常生活中稍有不顺,就动手打原告,将家里当成饭店旅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2007年3月6日针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妻子不尽其夫之责,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也承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说,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但被告的行为毫无改变,还与其他女性交往密切。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来被告毫无和好的诚意和表现。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上次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是和好了,原告有时在被告处住两天,有时回娘家住两天。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这么多年来被告挣的钱都是给原告的,上次诉讼之后被告还给了原告几万元钱。现在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被告的朋友妒忌被告,故意在原告面前挑拨原、被告的关系。至于双方在2007年3月份签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稳定双方关系所以被告才写的,保证书也是五、六年前的事情了,之后被告就再也没有打过原告。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初婚。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引起家庭矛盾。原告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因琐事而引起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现被告表示要求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当主动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以获得原告的谅解,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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