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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高某相邻损害防免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女。

被告高某,男。

原告顾某诉被告高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是隔壁邻居,所居住的小区正在进行小区改建,被告未经原告及左邻右舍的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在X室门口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铁门,影响了原告的出行和通行。原告夫妻两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而且家中还有两个小孩,被告的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原告的生活。原告多次向居委会要求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安装的铁门,排除妨碍。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在安装该铁门的时候是征得过原告方的同意的,装了一个星期之后原告才反悔的。原告还将被告的铁门敲了一个凹痕,如果要拆除,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另外,即使铁门对原告有影响,也是在铁门开关的时候,而被告每天进出也就两次,如果原告不站在被告门口是不会被撞到的。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某处房屋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某处房屋承租人。上述两处房屋的房门基本呈直角状。2009年8月,被告将上海市某处房屋原房门改装为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双方由此引起纠纷,经居委调解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安装的铁门,排除妨碍。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及处分不动产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将上海市某处房屋原房门改装为向外开启的防盗门的行为,对他人的通行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排除妨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某处房屋向外开启的房门,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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