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略)。2008年3月3日因本案被(略)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由(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2月24日15时45分许,驾驶牌号为某的大型浦东客车(大桥六线公交车)沿本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钥桥路遇绿灯向北右转弯时,被告人王某某未停车让行,使大客车车头右前侧撞击到正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天钥桥路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而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却未停车让行,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锡伟
书记员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