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
被告章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宣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章某经常居住地为本市X路X弄X号X室,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