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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山市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冷冻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昆山市圣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昆山市圣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4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军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静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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