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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编造“牛劲松”的名字,并办理一个联通手机号码与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豪门世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世家公司)联系,定购50件九阳豆浆机,并约定付款后提货。2010年4月29日,豪门世家公司通过佛山市博发物流公司将LHA-809B(十件,每台出厂价115元)、LHA-800A(二十件,每台出厂价116元)、LHA-802A(二十件,每台出厂价115元)三种型号共计50件豆浆机发至郑州。2010年5月1日,赵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豪门世家公司财务专用印章一枚,后在豪门世家传达传真给其的托运单复印件上擅自注明“博发物流公司:4月X号发牛劲松50件豆浆机此单货款收到,可以放货,谢谢合作。2010年5月2日,豪门世家电器有限公司”,并加盖其伪造的印章。5月2日郑州市博发物流公司通知赵某某货已到郑州,赵某某遂将其伪造好的托运单传真给佛山市博发物流公司。在郑州市博发物流公司通知其取货后,赵某某让其妻子康××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博发物流公司将该批豆浆机提走。2010年5月26日,康××退还豪门世家公司48箱豆浆机。2010年6月4日,赵某某赔付豪门世家公司货款1000元。

另查明,上述50件九阳豆浆机共计价值x元。2010年6月4日,豪门世家公司出具书面请求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托运单复印件,搜查笔录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豪门世家公司的价格证明、收条、请求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唐××的陈述,证人康××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单位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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