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90號
原告甲○○
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乙○○
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6年10月
25日府訴委字第(略)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
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
法官許武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