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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01.14.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裁定
时间:2008-01-14  当事人:   法官:沈應南、許金釵、許武峰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490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90號

原告甲○○

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乙○○

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6年10月

25日府訴委字第(略)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

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

法官許武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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