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岳中法委赔字第X号
贺腊仁:
你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汨罗市人民法院赔偿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委经对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你因错误判决被羁押,已于198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其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且刑罚已被执行完毕。虽然你于2008年10月24日经湘阴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以(2008)湘刑再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告无罪,但你的人身自由被侵犯并没有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因此,你的赔偿申请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故对你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