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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01.14.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0一號裁定
时间:2008-01-14  当事人:   法官:林金本   文号:96年度簡字第00401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01號

原告甲○○

被告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乙○○

參加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係臺中縣豐原市○○街X巷18號大城椰城公寓大廈之住戶

,因原告於該大廈地下二樓編號07號停車位停放機車,經該大廈管理

委員會函請被告依規定處理,嗣經被告以96年2月16日府工使字第000

(略)號函檢送同文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4萬元罰鍰,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認為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之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

能,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金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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