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401號
原告甲○○
被告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乙○○
參加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係臺中縣豐原市○○街X巷18號大城椰城公寓大廈之住戶
,因原告於該大廈地下二樓編號07號停車位停放機車,經該大廈管理
委員會函請被告依規定處理,嗣經被告以96年2月16日府工使字第000
(略)號函檢送同文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4萬元罰鍰,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認為本
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之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
能,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金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