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
负责人谢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昌,该行法律办公室主任。
被告赵某,又名赵某金,男,汉族,生于1950年。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系赵某金之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金于2000年7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6.435‰。2002年1月20日到期。2001年3月16日又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年利率为7.605%,2002年3月16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赵某金偿还借款5000元及部分利息,下欠本金x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另查明赵某金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金、郭某某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借款x元及利息,定于2010年元月29日前还x元;2010年3月30日前还x元,下欠本金x元及利息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7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金虎
审判员:李敏杰
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