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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调解,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

负责人谢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昌,该行法律办公室主任。

被告赵某,又名赵某金,男,汉族,生于1950年。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系赵某金之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金于2000年7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6.435‰。2002年1月20日到期。2001年3月16日又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年利率为7.605%,2002年3月16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赵某金偿还借款5000元及部分利息,下欠本金x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另查明赵某金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金、郭某某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借款x元及利息,定于2010年元月29日前还x元;2010年3月30日前还x元,下欠本金x元及利息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7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金虎

审判员:李敏杰

人民陪审员:段宏伟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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