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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城中区X街财富大厦地下停车场百度酒吧电梯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净重0.9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一小袋“K”粉卖给庞X。交易完毕,被告人陈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庞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广辉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田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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