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兰考龙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被告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损害事实,已于2008年9月25日经兰考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双方达成了“被告龙安医院一次性当庭给付原告曹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双方就此事不再引起纠纷”的协议,并已当庭履行。现在原告曹某某再次以同一事实进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合田
审判员赵玉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