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X镇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晓平,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粟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粟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曾某由上诉人曾某某抚养成年;
三、双方原在邵阳县X镇卫生院的债权债务全部归上诉人曾某某所有和承担;
四、共同财产湘E-x五菱微型汽车归上诉人曾某某所有,共同债务x元(其中欠粟XX父母x元,欠唐欢保x元,欠李胜祥x元)由曾某某负责偿还。
五、婚前嫁妆(晚安牌席梦思床一张,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棉被六套)及饮水机一台归被上诉人粟XX所有,婚前彩礼不予返还;
六、上诉人曾某某从债权债务两抵后的节余款中支付7000元给被上诉人粟XX,其余节余款用作小孩抚养费,被上诉人粟XX不另承担抚养费;
七、上述第四项中应偿还粟XX父母的x元借款及第六项中应付粟XX的7000元节余款,合计x元,由上诉人曾某某一次性付给粟XX(已兑现),其它债权债务两清;
一审诉讼费200元,由被上诉人粟XX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