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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与张某和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69岁,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负责人刘某乙,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某某诉被告张某和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张某、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为被告焊接一间小铁房和门窗、院内树木栏杆等活,材料费均由原告垫支,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费用,下欠44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但是,我是电影公司的会计,我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此欠款应当由西华县电影公司承担,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款项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我公司愿意在有能力时还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张某于2004年9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商业发票、记帐凭证、现金帐各一张,据此证明欠款是西华县电影公司所欠。原告对商业发票无异议,对记帐凭证和现金帐提出异议。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对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原告对记帐凭证和现金帐所提异议不成立,故对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原告禹某某为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焊接铁房子、栏杆、门窗等,计款9400元,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给付原告禹某某5000元现金后,2004年9月20日,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会计张某为原告出具4400元欠条一张,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一直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欠原告禹某某工程款44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凭,应当偿还,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欠条虽然是被告张某出具,由于张某系电影公司的会计,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电影公司承担,故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当对所欠原告4400元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禹某某欠款44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省西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云成

审判员:王泽生

审判员:王惠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田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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