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支行。
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8年9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系县城建局干部。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系城建局干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陈某、潘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协议,张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x.00元;同年7月30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x.42元。如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归还,由保证人陈某、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邮政储蓄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以喜长期在外,由其父亲签收执行通知书后,一直下落不明。陈某、潘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本院对陈某、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二人的工资帐号冻结,现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的x元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南民执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之协议:确定的2009年6月30日前应履行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彦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