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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龙胜、贺江章、李晓春与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耒阳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海龙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龙胜、贺江章、李晓春:

你们因与被申诉人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耒阳市润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海龙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的(2007)耒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诉人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耒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产权证行为违法为由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湘常信函〔2010〕第X号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信访件转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你们与原审第三人耒阳市润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的工程款纠纷,系民事法律关系。你们与被申诉人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审第三人唐海龙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们对该颁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你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你们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被申诉人耒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你们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7)耒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予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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