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