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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姜某某与陈某某、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某某、姜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殷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2009)静刑初字第X号,该案被告为姜某某、陈某某、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孙某某。因(2009)静刑初字第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待(2009)静刑初字第X号一案终审裁判后再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林永新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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