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某某、姜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殷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2009)静刑初字第X号,该案被告为姜某某、陈某某、上海乐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孙某某。因(2009)静刑初字第X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待(2009)静刑初字第X号一案终审裁判后再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林永新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冯则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