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碧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塔海尔集团塔海尔真空和风机系统公司(x&x,x)。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塔海尔集团塔海尔真空和风机系统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塔海尔集团塔海尔真空和风机系统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之财产,并已提供等额现金作为担保。提请人于2009年10月20日将申请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塔海尔集团塔海尔真空和风机系统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之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学杰
审判员韩天岚
代理审判员朱玮
书记员朱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