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7月至2005年初,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与王某己搞工程,采取借款、入股等形式分多次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5.3万元。
2、2004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做小商品批发生意,采取借款形式骗取王某乙人民币4万元,在被害人多次讨要某,退回2万元。
3、200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做小商品批发生意需要某缴税款以及做大生意需要某礼等理由,采取借款形式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要某某人民币5万元;2008年4月份前后,徐某某谎称要某要某某合伙做机床厂的工程,分多次骗取要某某人民币32.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徐某某谎称做生意需给人送礼为名,先后骗取要某某棉衣、棉被等,共计价值x元,后经被害人多次讨要,徐某某于2009年6月向要某某退回人民币6.5万元。
4、2008年6月份,徐某某与张某丁交往,并于10月份开始偶尔在张某丁家居住,骗取张某丁家人信任。2008年10月份,徐某某向张某丁儿子张某丙、儿媳和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弄到无息贷款,贷款后可以与张某丙合伙搞农业养殖,并以跑贷款需要某客送礼为由,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先后多次骗取和某某、张某丙人民币100.35万元。
5、2007年6月至11月,徐某某谎称王某己有装修公司可以给张爱某装修住房,分多次骗取张爱某装修款人民币3万元;2007年9月,徐某某谎称十里铺盖房,可以帮张爱某购房,骗取张爱某购房款人民币4万元;2007年9月,徐某某谎称自己购房急需用钱,通过张爱某骗取靳雪某人民币3.27万元;2008年9月,徐某某谎称其开的服装厂进货急需货款,通过张爱某丈夫白同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6、2008年8月至9月,徐某某谎称需要某动资金跑贷款用于和某某某、杜某某合伙做三马车生意,分多次骗取刘某某、杜某某人民币4万元。
7、2009年5月,徐某某谎称其开设棉衣厂、方便面厂急需资金周转,分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
扣除案发前退还给被害人的数额后,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9.348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目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的徐某某诈骗王某乙4万元,偿还2万元的事实不清;2、起诉书指控的徐某某诈骗要某某证据不足;3、起诉书指控的徐某某诈骗和某某的金额未扣除和某某支付他人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7月至2005年初,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与王某己搞工程,采取借款、入股等形式分多次骗去程某某人民币1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借了程某某15.3万元,借的钱自己盖房子用了。
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2004年至2006年徐某某以搞房地产让其入股以及报税等理由,先后拿走其20多万元,其中8.4万元有借条,19.7万元没有借条,多次找徐某某要某,但联系不到她。
3、证人倪志某(程某某母亲)证言证明,2005年4月份至6月份徐某某以缴税为名先后六次从其处拿走12.75万元,2005年7月,程某某分五次给了徐某某2.13万元。
4、程某某提供借条复印件及账目明细表。
二、2004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做小商品批发生意,采取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万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要某,退回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04年借了王某乙4万元。其没有做过义务小商品代理。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4年4月份徐某某说在安阳做义乌小商品总代理,需要某我4万块钱周转,但一直未还,一年后还了2万元,至今还有2万元未还。
3、证人王某斌(王某乙兄弟)证言证明,徐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借王某乙的钱,至今还有2万元没还。
4、韩某某(王某乙的兄弟媳妇)证言证明,徐某某借了王某乙4万块钱。
三、200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其正在做小商品批发生意需要某缴税款以及做大生意需要某礼等理由,采取借款形式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要某某人民币5万元;2008年4月份前后,徐某某谎称要某要某某合伙做机床厂的工程,分多次骗取要某某人民币32.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徐某某谎称做生意需给人送礼为名,先后骗取要某某棉衣、棉被等,共计价值x元,后经要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于2009年6月向要某某退回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借了要某某十几万元,后来还了他7.5万元。
2、被害人要某某陈述,2007年秋天,徐某某说做小商品批发生意需补税款,分几次借给她5万元(有借条)。后徐某某说她丈夫是建筑公司的经理,让其合伙投资办理一个大工程,就借钱给了徐某某37万多。但根本没有生意,后多次找徐某某要某,只要某来6万元,其他的钱她就不想还了。徐某某还从店里拿走棉衣说送礼。
3、证人陈某忠(要某某的表弟)证言,要某某说她正和某某某做生意,需要某部分钱,就分三次借给她14万元,送过去钱时徐某某就在那儿等着。
4、证人彭某证明,2008年4月要某某说和某友一起做生意,借给她1万元。
5、证人张爱某证明,2008年4月要某某说和某友一起做生意,借给她1万元。
6、证人师某某证明,2008年2月要某某说急需3万元,下午要某某和某某某一起取走3万元。
7、证人王某某证明,2008年三四月要某某说徐某某做大工程某走5万元。
8、证人陈翠某证明,要某某说和某某某做大工程,2008年3月28日、4月2日先后两次借给要某某2.7万元。
9、证人张凤某证明,2008年4月要某某说和某某某一起做一项大工程某需人民币4万元。
10、证人张宝某证明,2008年4月要某某说和某友做生意,借给要某某1万元。
11、证人杨艳某证明,2008年4月要某某说和某友做工程,借给要某某1万元。
12、徐某某所写欠条四张,共计5万元。
13、徐某某自要某某处所取棉衣棉被清单复印件,共计x元。
14、徐某某还款的银行凭条,金额共计6.5万元。
四、2008年6月份,徐某某与张某丁交往,后偶尔在张某丁家居住,骗取张某丁家人信任。2008年10月份,徐某某向张某丁儿子张某丙、儿媳和某某说其有关系能争取到无息贷款,贷款后可以与张某丙合伙搞农业养殖,并以跑贷款需要某客送礼为由,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先后多次骗走和某某、张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9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丁,其对张某丁的儿子张某丙说可以贷300万元的无息贷款,但需要50万的活动经费,张某丙分多次给了其50万元。还通过张某丙借了赵某某27万元,通过张某丁借了张某戊的13万元,还了6万元。其中给了王某某70多万元用于贷款(王某某已死亡),十几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王某某死之后张某丙又筹了一部分钱给其,其也收下了。
2、被害人和某某陈述,2008年10月,徐某某住到其公公张某丁家,后以能贷到无息贷款为由,骗走90多万元。另外还有徐某某以结婚为由骗取张某丁4万元,通过张某丁借了张某戊的13万元,还了6万元。在借款中有些是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大约6万元。徐某某说贷款的事一直没有办成,后来与徐某某联系不上。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08年徐某某和某父亲张某丁一起生活,说想借钱搞无息贷款,其就开始给徐某某借钱,借了有90多万元。
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经人介绍与徐某某认识,徐某某说要某其结婚拿走其4万元,又通过其从张某戊处借了13万元,还了6万元。徐某某说搞无息贷款从其儿子张某丙手中骗走90多万元。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张某丙领着他继母徐某某说跑无息贷款借了27.5万元,其中11万直接给了徐某某,另外16.5万元给了张某丙后,张某丙给了徐某某。
6、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张某丁领着徐某某来找其,其借给徐某某1万元,后张某丁又让徐某某来找其,其帮忙借了13万元,还了6万元。
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徐某某和某公公王某己在一起居住,其丈夫王某某于2009年6月8日病逝,王某某不会帮忙搞无息贷款,也不会搞到无息贷款。
8、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和某某某一起去过白壁镇,但徐某某没有给其说过无息贷款的事情。
9、被害人和某某提供借条复印件,数额共计89.35万元。
五、2007年6月至11月,徐某某谎称王某己有装修公司可以给张爱某装修住房,分多次骗取张爱某人民币3万元;2007年9月,徐某某谎称十里铺盖房,可以帮张爱某购房,骗取张爱某人民币4万元;2007年9月,徐某某谎称自己购房急需用钱,通过张爱某骗取靳雪某人民币3.27万元;2008年9月,徐某某谎称其开的服装厂进货急需货款,通过张爱某丈夫白同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借了白同某10万元没有还,用这些钱干什么不记得了。其中靳雪某的3万多,王某某的5000元。
2、被害人张某庚陈述,以17.2万元的价格买了徐某某的房子,徐某某说王某己是建筑公司经理,可以交给他的公司来装修,其就给了徐某某3万块钱,但徐某某一直没有装修。2007年9月份,徐某某又说十里铺村要某楼房,可以用她的名义买,提前交钱可以选好楼房,就给了徐某某4万块钱,但打听后才知道根本没有这回事,钱也一直要某回来。9月2日,徐某某通过其借了靳雪某3万多块钱,后徐某某又说她开的服装厂要某货,急需用钱,白同某从王某某处借了5000元钱给了徐某某。
4、被害人白同某提供的7万元借条,靳雪某3.27万元借条及王某某5000元借条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六、2008年8月至9月,徐某某谎称需要某动资金跑贷款用于和某某某、杜某某合伙做三马车生意,分多次骗取刘某某、杜某某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其找到熟人杜某某说借钱跑贷款,杜某某说贷到款后她用一部分做三马车生意,从杜某某处借了4万元钱,杜某某后来要某,但没有钱给她。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徐某某说贷款需跑关系送礼,给了她4万元。后来找徐某某要某一直找不到她。
3、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与刘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4、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4万元借条复印件。
综上,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5.348万元。
综合证据:
1、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
2、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1999)安郊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好山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3、河南省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徐某某于200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即徐某某诈骗刘某某4万元的事实,经查,徐某某供述是王某某办方便面厂需要某转资金向刘某某借的款;证人刘某某证明徐某某说是开方便面厂需周转资金向其借钱;证人王某某也证明其在跑方便面厂的项目时徐某某资助了四五万元;徐某某在向刘某某借钱时写有借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某某虚构事实诈骗钱财。因此,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第4起,徐某某诈骗和某某等人100.35万元的事实,经查,张某戊证明徐某某尚有7万元未归还其,和某某提供的借条余额为89.35万元,扣除借款中支付的6万元的利息,该起诈骗金额应认定为90.35万元。其辩护人辩称在计算诈骗款项时应扣除和某某支付利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认为徐某某骗取王某乙4万元,偿还2万元,尚欠2万元的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徐某某、王某乙均证明徐某某的借款是4万元,徐某某辩称已偿还王某乙4万元,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而王某乙、王某斌均证明徐某某尚欠王某乙2万元,故起诉书指控该起事实清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徐某某诈骗要某某30多万元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人陈某忠、师某某等人均证明要某某借钱给徐某某用于做大工程,故该起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及拒不退还赃款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李东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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