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总经理。
上诉人任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期间,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