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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随即又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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